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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管理規章

 

一、簽到、請假、補課

1.上課期間學員每日均需簽到,不得代簽,代簽者視同曠課。

2.簽名筆不得使用紅色或鉛筆,不得任意塗改,否則視為無效。

3.學員請依座號入座,每堂課輔導人員皆會點名並拍照。

4.遲到15分鐘以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視同曠課。

5.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者及曠課者,應補足未上課程。

   (於下次開同一課程,通知學員到課補足上課時數)

6.請假超過總上課時數的1/5以上者,通知退訓。

7.請假者,應事前填寫請假單(請假單請向輔導員索取)

8.勞動部及主管機關會不定期進行點名,點名不到即以退訓論處。

 

 

二、退訓、退費

1. 學員報到上課後不得任意退訓、退費(若有重大因素無法完成者,得 

    申請本人保留並限課程未超過三分之一時,否則以棄權論)

2. 如需退費,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退費需知:       

     (1) 學員於開訓前退費者,全額退費。

     (2) 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退訓者,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半數。   

     (3) 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退訓者,不予退費。

 

三、結訓測驗

1.測驗前清點應考人數,遲到15分鐘者不得參加考試。

2.學科測驗是非、選擇題各25題,是非有倒扣,60分及格。

3.學員學科未達及格分數者,得補考;補考以一次為原則。

4.結訓方式如需技能檢定者,學員需依技能檢定辦法規定參加技能檢定

   報名考試(考試費用需自行負擔)

 

四、結訓(期滿)證書核發

結業證書將於學期結束後15天內用掛號寄發學員或事業單位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