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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公告「鍋爐操作人員」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術科實習規範

 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考分離」制度,及落實推動技術類操作人員應通過技能檢定之規定,使持有結業證書之專業人員其技術及專業知識符合實務需求並具公信力,勞委會已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規定,公告訓練單位自100年1月1日起,辦理「鍋爐操作人員」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因此,各職業訓練機構及事業單位等訓練單位於辦理上述職類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有關術科實習課程應依附件之術科實習規範辦理。
        截至目前,勞委會已公告的教育訓練實習規範,除上述「鍋爐」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外,尚包括「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架空起重機─地面操作、架空起重機─機上操作及伸臂起重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伸臂可伸縮(油壓式)、伸臂不伸縮(機械式))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鍋爐操作人員實習規範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

資料來源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d0740ac:427a&theme=&layout=